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。因联系地址不详,决定书无法送达到当事人本人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,公告送达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(送达名单如下)。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2018年8月24日 吊销驾驶证决定书送达公告
序号 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 决定书编号 决定书时间 1 齐登亮 3703031973****571X 淄公交决字[2018] 第1299号 2018年7月10日 2 田平 3703041984****5516 淄公交决字[2018] 第1402号 2018年8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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